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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46 條
鋼索之安全係數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槽輪之阻
    力不予計入: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承載於該鋼索之最大荷重
    ┌─────────────────┬────┐
    │鋼      索      之      種      類│安全係數│
    ├─────────────────┼────┤
    │卸放工作台用鋼索、吊臂起伏用鋼索、│   10   │
    │吊臂伸縮用鋼索或救命用鋼索        │        │
    ├─────────────────┼────┤
    │其他鋼索                          │    6   │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 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胴式吊籠之卸放工作台用鋼索,當其工作台放置於最低位置時
    ,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升降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吊臂起伏用鋼索,當其吊臂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
    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對於吊臂伸縮用鋼索,當其吊臂之長度為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
    留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