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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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6 條
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除前項規定文件外,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者,應檢附已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有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正背面影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新增身心障礙勞工提前請領退休金之制度,增列第二項以
明定其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