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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
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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