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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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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分署應運用自有訓練場地、結合外部資源以移地訓練方式,或結
        合民間相關訓練單位資源以政府採購法委外訓練方式,加強辦理
        產業所需人力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就業。
        前項訓練之經費、委訓、宣導、執行、輔導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應依本署規劃之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及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
        原則辦理。
        為協助事業單位順利延攬人才,取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
        事業單位可向分署提出申請辦理失業者職前培訓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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