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分署應運用自有訓練場地、結合外部資源以移地訓練方式,或結 合民間相關訓練單位資源以政府採購法委外訓練方式,加強辦理 產業所需人力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就業。 前項訓練之經費、委訓、宣導、執行、輔導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應依本署規劃之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及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 原則辦理。 為協助事業單位順利延攬人才,取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 事業單位可向分署提出申請辦理失業者職前培訓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