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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6 條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
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主辦單位或大會接獲選手異議書後,若屬技術層次或競賽規則疑義,為慎重處置
    ,則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審查異議內容並作成裁定,俾據以答覆申請人
    。
二、對於決定結果仍有意見,申請人可依法提出訴願,故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乃擔負訴
    願之先行程序角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