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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46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不予核發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並命其限期返還等
    情形之規定。
二、第一項第三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如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與青年共同創業申請創業貸款時,雙方不得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
    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之關係。
三、第一項第四款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指違反本辦法以外之其他相關勞動法令,
    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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