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 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定明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 付者,採發信主義,並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