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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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6-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
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二、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緊急應
    變措施外,課予雇主應即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之責任,並使有立即發生危
    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爰增修本條文,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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