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 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二、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緊急應 變措施外,課予雇主應即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之責任,並使有立即發生危 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爰增修本條文,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