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 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 達當事人。
一、本條新增。 二、裁決決定涉及行政機關之後續處理及當事人之救濟,爰於第一項規定裁決決定書 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及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