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為保護民族幼苗,童工工作應予限制,爰參酌國際公約,作明確之規定。
原條文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惟此規定並未顧 及童工受教育之權利,造成童工於平日放學後仍可長時間工作,爰此修正原條文,明 定童工每週工作時間之上限為四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