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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為保護民族幼苗,童工工作應予限制,爰參酌國際公約,作明確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原條文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惟此規定並未顧
及童工受教育之權利,造成童工於平日放學後仍可長時間工作,爰此修正原條文,明
定童工每週工作時間之上限為四十小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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