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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47 條
(工人之預支工資)
工人遇有婚喪大故,急需用款時,得向工廠請求預支一個月以內之工資,
或發還儲金之全部或一部。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