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分屬不同給付項目,且被保險人需符合各該給付規定始得請 領。另被保險人身體部分遺存障害雖符合失能給付請領規定,惟其餘未符合失能 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有醫療之必要,而醫療給付又已移由全民健康保險處理,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