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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47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分屬不同給付項目,且被保險人需符合各該給付規定始得請
    領。另被保險人身體部分遺存障害雖符合失能給付請領規定,惟其餘未符合失能
    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有醫療之必要,而醫療給付又已移由全民健康保險處理,爰
    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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