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 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