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規定搭乘之限制。 二、起重桿以吊物為限,不得搭乘人員,但於不得已情形下,採取足以防止墬落措施 者,得予除外規定。 三、「不得已情形」係謂非搭載人員無法作業之情況,應有安全作業之措施及專用搭 乘設備等條件下,使得為之,爰增列防止墬落之挫置,以防止寬濫。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四條移列。。 二、刪除但書,一律禁止人字臂起重桿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