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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47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規定搭乘之限制。
二、起重桿以吊物為限,不得搭乘人員,但於不得已情形下,採取足以防止墬落措施
    者,得予除外規定。
三、「不得已情形」係謂非搭載人員無法作業之情況,應有安全作業之措施及專用搭
    乘設備等條件下,使得為之,爰增列防止墬落之挫置,以防止寬濫。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四條移列。。
二、刪除但書,一律禁止人字臂起重桿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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