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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47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以苯等為溶劑之作業。但作業設備為密閉設備或採用
不使勞工直接與苯等接觸並設置包圍型局部排氣裝置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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