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供氣,勞工在水面使用氧 氣減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離開潛水深度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之減壓站開始,以每分鐘十 二點二公尺(四十呎)速率上浮至水面、卸裝、進入減壓艙,並使用 空氣以每分鐘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速率加壓至減壓艙內十五點二 公尺(五十呎)深度,此正常的水面間歇總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二、依附表五之規定,參照表內之潛水深度、滯底時間、艙內氧氣呼吸單 元數量(每一單元為呼吸純氧三十分鐘及呼吸空氣休息五分鐘)、總 上浮時間等從事潛水作業。 前項水面間歇總時間超過五分鐘時,應依附表四之三規定辦理,並每次作 成紀錄,保存五年。
一、新增條文。 二、附表五之一規定係參照國內潛水業者現行使用之減壓表。 三、本表係配合前條附表五實施減壓程序後,在水面上潛水員進入減壓艙使用氧氣在 實施減壓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