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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7 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
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
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
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