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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47 條
高壓氣體設備之可進行溫度變化之反應、分離、精煉、蒸餾、冷卻、冷凝
、熱交換及加熱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溫度計,且應採取該設備內溫度超過
常用溫度時,可迅使其溫度下降至常用溫度範圍內之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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