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升 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屆期未申請 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營建用升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 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文字修正。 【附表十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