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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7 條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結束後,應將成品、工件、未用完之測試材料等繳交監
評或監場人員;中途離場者,亦同。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條說明,並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標點符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