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明定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標準及期限,給付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保留年資之資遣費、退 休金及適用本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之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