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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47 條
移動氣槽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燃性液化氣體於裝卸液體及氣體之開口部分,設置內裝型超流防止
    閥。
二、接通於氣體部分應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設置安全閥。
三、依前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液面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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