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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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提供之工作環境良窳,影響勞動就業意願,考量部分廠場安全衛生設施因陋
就簡,致勞工不願從事危險、骯髒、辛苦之工作,就業意願低落;另勞工隨著年
齡、妊娠及生產等因素,亦面臨體能、工作能力減低之現象,致產生工作環境適
應不良等問題。故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雇主辦
理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人因工程及工作環境改善之專業人才培訓等事項,以有
效改善工作環境,營造健康、舒適職場,提升國人就業意願。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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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勞動關係與提升勞動品質研究發展,爰新增第四款,及原第四款移列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