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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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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服務轄區各相關產業廠商、事業單
        位或團體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並於結訓
        後九十日內持續輔導就業。
        訓練單位應擬定就業輔導計畫輔導學員就業,經輔導就業仍未就
        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轄區本署各分署辦理就業媒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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