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技能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 相關機關等,具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參與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相關機關等,具 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之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