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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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制度為具強制約束力之符合性評鑑程序結合邊境管制措
施,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 )及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之相關條款規定
,會員間可針對相互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進行諮商及簽署合作文件。為滿足WTO/
TBT 之規範,促進我國經貿外交,且確保進口機械類產品符合我國安全標準,爰
列明本案制度可採認政府部門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合作。
二、另考量我國於國際政治地位之困境,爰明列可採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
實驗室相互承認試驗報告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