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 醫師複檢。
為利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時,能正確審定失能狀態及等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明被保險人有複檢之必要,保險人得指定醫院或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