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 )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 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 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為確保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之文件真實性,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規定,定明前述文件應經之確認程序及其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