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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7 條
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
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之意願者,應以合理勞動條件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
起至少七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滿足其需
要時,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
工作。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
、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及供膳狀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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