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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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2 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
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九之二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所
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一般營造業申請招募及聘僱外國人,為利核算外國人人
    數,明定雇主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新增本條第一
    項規定及增列附表九之二。
三、為免雇主依第四十七條之三申請之外國人人數併入僱用員工人數計算,恐增加雇
    主負擔及影響衡平性,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又第二項所稱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係
    依附表九之二僱用員工人數所計算。
《附表九之二修正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為明定雇主僱用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營造工作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
    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計算,爰增列本附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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