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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2 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
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九之二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所
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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