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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3 條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
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
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
    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之數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六日第三十五次會議結論,一般營造業符合一定規模者
    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並以聘僱僱用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比率核配,得外加就業
    安定費提高比率,合計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爰新增本條規定,規範雇主得
    再增額百分之十比率。
三、因上開政策小組會議結論,同意開放一般營造業聘僱外國人人數在總名額八千名
    ,並視實施成效及缺工情形最多一萬五千名額,爰於第二項規定核定人數,指外
    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一般營造工作之人數,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所核
    定之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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