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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酌「工廠法」第十二條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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