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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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48 條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
四十三條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得自行請領保險
    給付之情形,如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或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保險
    給付之情事,投保單位或已不存在,或被保險人已退保,類此案件經保險人核定
    給付,已無法通知投保單位或無通知之實益,爰增訂但書明定保險人得不通知其
    投保單位。
二、現行條文後段有關帳戶在國外者之手續費用負擔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
    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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