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 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 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 住院治療者,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 斷需住院治療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第一項作條次及部分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事業單位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者,係 指於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工作者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