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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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48 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
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
採取之改善措施。
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
安全之虞者,應要求船方即採必要改善措施;必要時,報請港口管理機關
(構)責成船方改善後,再行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一、為明確規範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應由雇主提供並由船方填具,另鑑於
    船方較為熟悉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且為促使船方對於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
    事項採取改善措施,船方應於作業環境詢問書所詢事項,說明已採取之改善措施
    ,爰修正第一項,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增訂雇主應使勞工知悉前開詢問書之記載事項,俾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自主
    管理。
《附表修正說明》
配合第四十八條之修正,為促使船方對於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自動採取改
善措施,爰就本詢問書所詢內容,請船方說明已採取之改善措施,並酌修相關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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