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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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8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
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
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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