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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48 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
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吊舉物下方不得進入。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等
    飛落,並應禁止進入鋼索內角側。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二條規定,增列除外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五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刪除第一項但書,一律禁止人員進入人字臂起重桿之吊舉物下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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