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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8 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
    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
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
    有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避免危
    難,應即檢點輸氣設備之有無異常,沈箱等之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
    其他必要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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