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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48 條
高壓氣體設備、儲存設備或冷媒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表,且應置該設
備內壓力超過最高使用壓力時,可迅使其壓力恢復至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
安全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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