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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8 條
技術士證應記載之事項及內容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三、職類(項)名稱及等級。
四、技術士證總編號。
五、發證機關。
六、生效日期。
七、製發日期。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記載事項。
技術士證書應記載姓名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所列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技術士證書係領有技術士證之證明書,一般均申請懸掛於牆上作為營業證明使用
    。
二、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茲修正技術士證書記載事項,
    以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技
    術士證之管理及其效用協調推動事宜,如因就學期間之學習評量需求,雖同意渠
    等人員在學期間得參加技能檢定,然該等人員經檢定合格後取得之技術士證仍與
    就業許可證明有所差異,將於技術士證上加註「非等同就業許可證明」,爰新增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於技術士證(證書)註記事項。
二、第二項文字酌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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