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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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人參加術科測試時所攜帶之工具應符合術科試題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以避免日後評審作業疑義。
-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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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應檢人學科試場重大違失案件之處置,除參酌考選部訂定之試場規則第四條
規定,及審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九條重大舞弊處置規定,因應技
能檢定學科測試現場狀況處置之必要性,依技能檢定測試前、測試中及測試後之
違規情事及其嚴重程度區分取消應檢資格、予以扣考及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等處
分,分別納入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二、考量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作業整體性,凡經扣考者不得再參加分節或分站之測試,
爰新增第五項規定。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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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正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二款文字。
二、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刪列「呼叫器」,併同修正第二項第四款文字。
三、配合法規體例,酌修第三項序文文字。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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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四十條說明,爰酌修第二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