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 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一、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列為第二項規定,並酌修 文字。 二、為配合攬才專法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以配合同步 施行。
勞動部訂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於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經行政院核定, 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依政策規劃訂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實施。本標準 本次修正配合政策推動,同步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另依法制作業體例將第 三項合併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