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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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
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一、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列為第二項規定,並酌修
    文字。
二、為配合攬才專法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以配合同步
    施行。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勞動部訂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於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經行政院核定,
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依政策規劃訂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實施。本標準
本次修正配合政策推動,同步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另依法制作業體例將第
三項合併至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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