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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8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事業單位拒絕提供資料或對
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加以處罰,以落實本制度。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有關勞工申訴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罰則上限為三十萬
元,應為本條例之參考標準與依循,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至與勞基法相同,俾利處
罰標準之一致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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