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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8 條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
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
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
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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