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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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
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
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
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
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
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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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一、第一項參照本條例規定,統一用語,酌修文字。
二、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用詞,酌修第三項文字。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一、為配合我國雙語國家政策,簡化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之退
    休金者之申辦手續,爰規定請領人檢附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得予
    免附中文譯本。但保險人因審查需要時,請領人仍應檢附中文譯本,爰增訂第二
    項但書規定,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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