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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48 條
高壓氣體運輸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駕駛或隨車人員應以曾受各該高壓氣體之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
二、可燃性液化氣體容器之灌裝度應視該氣體性質保留適當空間。
三、應依左列表格隨附重磅卡紙各該氣體資料卡一份,以供作業人員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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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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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危險│                │:
├────┼────────┤:
│處 理 應│                │:
│注意事項│                │:
├────┴────────┤:
│  事  故  處  理  要  領  │30
├────┬────────┤cm
│溢    漏│                │:
├────┼────────┤:
│火    災│                │:
├────┼────────┤:
│人員曝露│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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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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