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得訂 定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提供之工作環境,勞動條件是否合理且符合勞動法令,直接影響勞動就業意 願,其中有關勞動法令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情形,影響最為直接,爰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包括勞動檢查機構),得申請補助辦理相關輔導 、宣導、訪視、稽催等協助勞動法令之執行及檢查事項,以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 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
配合法制體例,酌修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