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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得訂
定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提供之工作環境,勞動條件是否合理且符合勞動法令,直接影響勞動就業意
    願,其中有關勞動法令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情形,影響最為直接,爰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包括勞動檢查機構),得申請補助辦理相關輔導
    、宣導、訪視、稽催等協助勞動法令之執行及檢查事項,以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
    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配合法制體例,酌修部分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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