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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8 條
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
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
    ,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
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前項獎助學金之權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技能競賽之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之規定,另
    第四、五名發給獎狀鼓勵。
二、但全國技能競賽職類參賽人數不足三人(組)時改為表演賽,其獎助學金減半發
    給。
三、另為鼓勵選手參加頒獎典禮,無正當理由而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視同自願棄
    權獎助學金。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一、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第一項序文增訂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
    賽獎勵之規定,並新增佳作獎項之獎勵方式。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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