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 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 ,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 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前項獎助學金之權利。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技能競賽之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之規定,另 第四、五名發給獎狀鼓勵。 二、但全國技能競賽職類參賽人數不足三人(組)時改為表演賽,其獎助學金減半發 給。 三、另為鼓勵選手參加頒獎典禮,無正當理由而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視同自願棄 權獎助學金。
一、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第一項序文增訂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 賽獎勵之規定,並新增佳作獎項之獎勵方式。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