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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48 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
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本保險係屬在職保險,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且領取本保險或勞工
保險失能給付者,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爰將之定明為逕予退保之條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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