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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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新加坡政府規定首次僱外傭之雇主需於提出外傭申請前,參加一場為時三小時之
雇主指導會,目的在於瞭解僱用外傭相關資訊。
三、我國雇主與家庭外勞間屢有聘僱上之糾紛,甚至發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勞等事件
。此部分肇因於勞雇雙方在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雇主可能毫
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隔閡,因而產生衝突。
四、增訂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
舉辦之「聘前講習」,將可讓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
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
。